自考在校生實踐課程考核有關要求
2013-12-16 18:52
來源:青島市招生考試信息網
關于自考在校生實踐課程考核有關要求。
(1)已具備審批試點院校資格和試點專業資格的院校,每年省、市招生考試機構和主考院校進行評估,對評估不合格的試點院校將取消其試點資格。審批后2年內考生人數達不到要求或沒注冊考生的,試點資格自動取消。
(2)試點考試實行注冊制,每年12月底之前,試點院校將參加試點考試的考生注冊信息報市招考辦審查驗收。試點院校只能接受本校在校生注冊報考,不得將校外社會考生及其他助學組織考生納入本校注冊報考范圍。
(3)專業考試計劃規定的所有課程均按國家考試的統一要求參加考試;符合條件的試點考生所獲得的職業技能培養、考核成績,可折算相應的自學考試實踐性環節考核學分,占該課程總成績的50%,參加統考成績占50%,2項成績合并計算該課程總成績。
(4)參加試點考試的考生,注冊2年內不得借考、轉考。注冊2年后方可辦理畢業手續。如果在校學習期間所學的自學考試專業不能畢業,其學籍仍然在試點院校保留,注冊滿5年仍未畢業者,將按社會考生對待,考籍檔案轉入考生欲轉入的市級招生考試機構。
(5)試點院校要根據專業考試計劃、考試大綱的要求和課程的考試安排,接受市級招生考試機構檢查、監督。學生作業成績按時考核,按時上報。
(6)自2012年6月起,《關于公布<山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在校生實踐課程考核試點方案>的通知》(魯招考[2010]35號)不再執行,已注冊的考生,按修訂試點方案《山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在校生實踐課程考核試點方案(修訂)》(魯教考委[2012]2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