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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是對1982年憲法的第四次修改。
2、我國有權提議修改憲法的主體有哪些?
答:憲法規定,有權提議修改憲法的主體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而依據憲法和立法法的有關規定,全國人大主席團、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聯名,都可以向全國人大提出法律案;委員長會議、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聯名,都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全國人大代表提議修改憲法,可以保證憲法修改的嚴肅性,保證憲法修改的提議更加符合人民的意愿和我國的實際。
3、2004年對1982年憲法進行的修改,主要內容是什么?
(1)憲法序言的修改。將三個代表思想寫入憲法,確立“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
(2)完善土地征用制度:憲法第十條,第三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3)進一步明確國家對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方針:憲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4)完善私有財產保護制度: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5)增加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規定:第十四條,國家建立健全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6)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第三十三條,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7)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成的規定中增加“特別行政區”:第五十九條,全國人大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個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的代表。
(8)第八十條,國家主席的職權。
(9)第八十一條,國家主席在外事活動中的職權和代表權,在國家主席職權的規定中增加“進行國事活動”;
(10)第八十九條,國務院關于地區進入緊急狀態的職權規定。
(11)第九十八條,地方各級人大代表換屆的時間調整為5年。
(12)憲法第四章改為“國旗、國歌、國徽、首都”,第一百三十六條,增加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
(13)增加“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的內容;(14)在統一戰線的表述中增加“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15)將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由三年改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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