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應用技術大學關于印發《上海應用技術大學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校屬各部門:
《上海應用技術大學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實施細則》已經學校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上海應用技術大學
2018年12月13日
上海應用技術大學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校學位論文管理,推進建立良好學風,嚴肅處理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根據教育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4號),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向我校申請碩士、學士學位所提交的碩士學位論文和本科學生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統稱為學位論文),出現本細則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細則的規定處理。
第二章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認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一)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
(二)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的;
(三)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
(四)偽造數據的;
(五)有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
第三章責任與義務
第四條學位申請人員應當恪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在指導教師指導下獨立完成學位論文。
第五條指導教師應當對學位申請人員進行學術道德、學術規范教育,對其學位論文研究和撰寫過程予以指導,對學位論文是否由其獨立完成進行審查。
第六條各學院(部)應當加強學術誠信建設,健全學位論文審查制度,明確責任、規范程序,審核學位論文的真實性、原創性。
第四章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調查和處理機構
第七條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終審認定和申訴處理機構,必要時可以委托專家組成的專門機構,對其進行調查認定。
研究生部負責研究生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認定工作的組織和管理;教務處負責全日制本科生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認定工作的組織和管理;繼續教育學院負責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生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認定工作的組織和管理。
第八條學院(部)負責對涉嫌作假的學位論文進行調查核實,研究生學位論文調查核實的相關材料報送研究生部,全日制本科生學位論文調查核實的相關材料報送教務處,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生學位論文調查核實的相關材料報送繼續教育學院。
第五章調查和處理程序
第九條通過論文抽樣檢查、專家評審、論文答辯、他人舉報等方式發現學位論文作假行為。
(一)對具有作假嫌疑的,在相關學院(部)核實的基礎上,相關主管部門將材料報送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學位論文是否存在作假以及程度進行認定。對學位申請人員、指導教師及其他有關人員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二)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將認定結果和處理決定在形成后三日內書面通知學位申請人員所在學院(部),并由學院(部)書面告知學位申請人。
(三)學位申請人員如對認定和處理結果有疑義,可在接到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書面復議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相關規定做出最終處理意見。
第十條學位論文重復率檢測要求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學位申請人員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由他人代寫、剽竊或者偽造數據等作假情形的,學校可以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學校可以依法撤銷其學位,并注銷學位證書。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向社會公布。從做出處理決定之日起至少3年內,學校不再接受其學位申請。
前款規定的學位申請人員為在讀學生的,學校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為在職人員的,學校除給予紀律處分外,還應當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十二條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人員,屬于在讀學生的,其所在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屬于學校的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學校將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指導的學位論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學校將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學校將學位論文審查情況納入對學院(部)等學生培養部門的年度考核內容。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學校將根據情節輕重,進行相應的處理。
第十五條學位論文作假行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在學校有關部門做出處分或組織處理決定前,一切程序和資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員不得泄露調查和處理情況。
第六章其他
第十七條其他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負有明顯責任的校內單位和個人,本辦法未規定的,一律依照教育部的相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規定與此文要求不符的,以此文為準。
第十九條本細則由學位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上海應用技術大學校長辦公室2018年12月1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