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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概說
一、國際法基本原則的概念
國際法基本原則,是指那些被各國公認的、具有普遍約束力,適用于國際法各個領域的、構成國際法的基礎的法律原則。
國際法基本原則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各國公認
一項原則要成為國際法基本原則,必須得到各國公認,即該項原則為各國公認為國際法基本原則,這種承認,或者反復體現在各國締結的雙邊或多邊條約中,或者作為國際習慣而被各國接受。這樣,這一原則才具有法律根據,產生法律拘束力并產生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
(二)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國際法基本原則不是國際法個別領域中的具體原則,而是適用于國際法一切效力范圍的、具有普遍效力的全局性原則,對各個領域都具有指導作用和拘束力。
(三)構成國際法的基礎
就國際法基本原則與國際法其他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的關系而言,國際法基本原則具有法律基礎的性質。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國際法基本原則是國家在國際關系中必須絕對遵守的原則,否則就從根本上動搖了國際法的法律基礎,國際法就無法存在。
2.國際法基本原則,對國際法的其他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具有制約作用,同時也是判斷國際法其他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是否符合國際法的法律標準。
3.國際法基本原則是國際法上的其他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得以產生和確立的法律基礎。這些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有的就是為了實施基本原則而確立的,有的是從基本原則派生或引申出來的。
二、聯合國憲章的原則與國際法基本原則
《聯合國憲章》是當今世界上最大的國際組織聯合國的組織文件,本質上屬于多邊性的國際條約。但其所述的宗旨和原則等規定,均已被國際社會普遍接受,在一些重要的國際文件中均載有尊重《聯合國憲章》宗旨與原則的明確規定。因而,聯合國從組織角度提出的一些重要原則,其效力實際上已超出了一個國際組織文件的范圍,而作為公認的國際法基本原則被各國接受。
《聯合國憲章》第二條規定的聯合國及其會員國應予遵循的七項原則是:
(一)各會員國主權平等的原則;
(二)各會員國應忠實履行憲章義務的原則;
(三)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爭端的原則;
(四)各會員國不得以武力相威脅或使用武力的原則;
(五)各會員國對聯合國依憲章采取的任何行動,應盡力給予一切協助的集體協助原則;
(六)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必要范圍內,應確保非會員國遵守上述原則;
(七)不得干涉在本質上屬于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事項的原則。
這些原則的確立,不僅豐富了現代國際法基本原則,而且也是對國際法基本原則在法律上的確認。憲章這些原則構成現代國際法基本原則的核心。這些原則是迄今為止擁有會員國最多的全球國際組織聯合國的憲章所確立的,因而是最具有權威性和普遍性的;而且這些原則的提出標志著國際法基本原則體系趨于完善。
三、和平共處五項原則與國際法基本原則
(一)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內容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即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
(二)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在國際法基本原則中的地位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在國際法基本原則中占有重要地位。
1.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構成現代國際法基本原則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除了具備國際法基本原則的條件外,還與《聯合國憲章》的宗旨與原則的精神一致,成了當今指導國家關系的基本準則,構成國際法基本原則的重要組成部分。
2.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把五項基本原則作為一個原則體系提出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中的原則,多數早已存在,但是將它們作為一個彼此既有區別又有密切聯系的整體提出來,以和平共處為總目的,以其他四項原則作為保證措施,就使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具備了比其他單一原則更加全面和完備的內容,成了調整國家關系的重要準則。
3.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準確地體現了國際關系的基本特征。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堅持了國際法上國家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在運用原有原則時,科學地突出了國際關系中“相互”的這一關系,強調了“互”字,使這些原則具有了新的特色,這對防止片面理解和運用這些原則,更進一步地發展友好合作關系,都具有重大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四、規定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國際文件
聯合國成立后,特別是60年代以后,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一系列涉及國際法基本原則的決議或宣言,對國際法基本原則的發展產生了積極的影響。
這些文件主要是:
(一)1960年12月14日《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的宣言》;
(二)1962年12月14日《自然資源之永久主權》的決議;
(三)1965年12月21日《關于各國內政不容干涉及獨立與主權之保護宣言》;
(四)1970年10月24日《聯合國二十五周年紀念宣言》和聯合國《關于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系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簡稱《國際法原則宣言》);
(五)1970年12月26日《加強國際安全宣言》;
(六)1974年5月1日《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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