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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國際法上的繼承
一、繼承的概念
國際法上的繼承是指國際法的權利和義務由一個承受者轉移給另一個承受者所發生的法律關系。
在國際法上,參與繼承法律關系的主體,即繼承者和被繼承者,可以是國家或政府,還可以是國際組織,;繼承的對象,是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發生繼承的原因,是由于國家領土變更、政府的變更或承認的變更。
由于參加繼承關系的主體不同,國際法上的繼承可分為國際繼承、政府繼承和國際組織的繼承。
二、國家繼承
國家繼承是指由于領土變更的事實而引起一國的權利和義務轉移給另一國的法律關系,引起國家繼承的領土變更的情況甚為復雜,大體上可歸納為以下五種類型:
1.分裂,即一國分裂為數國。
2.合并,即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合并組成一個新國家。
3.分離,即國家的一部分或數部分領土從該國分離出去,成立新國家。
4.獨立,即殖民地或附屬領土獲得獨立,成立新的獨立國家。
5.割讓,即一國領土的一部分移交給另一國。
國家繼承的對象是國家在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屬于國家繼承的權利和義務,主要有兩大類,即條約方面的國家繼承和條約以外事項的國家繼承。
無論是條約方面或條約以外事項的國家繼承,都必須具備兩個基本條件:一是條約方面和條約以外事項的權利和義務,必須符合國際法。一切與國際法相抵觸的權利和義務,均不屬于繼承范圍。二是國家繼承的權利和義務必須與所涉領土有關聯。與所涉領土無關的權利和義務不屬于國家繼承范圍。
(一)關于條約的繼承
關于條約方面的繼承,1978年8月23日,聯合國通過了一個《關于國家在條約方面繼承的維也納公約》,該公約已對一切國家開放簽字,但至今尚未生效。
按照國際法,與國際法主體資格相關連的條約,是隨著被繼承國(原國際法主體)的消滅而消滅的;政治性的條約,如同盟條約、友好條約、共同防御條約等,由于情勢變遷,一般不繼承。處理與所涉領土有關事務的所謂“非人身條約”,一般是繼承的,但是,對于繼承的條約,繼承國家在繼承以后有權按條約法公約的規定,提出修改或終止。
由于領土變更情況不同,各類繼承國對條約繼承也有所不同。
1.部分領土變更情況下的條約繼承。當一國領土的一部分成為另一國領土的一部分時,被繼承國的條約對國家繼承所涉領土失效,繼承國的條約對所涉領土生效。但從條約中可以確定或另經確定,該條約適用于該領土,是不符合條約的目的和宗旨,或根本改變實施條約的條件時,不在此限。
2.國家合并情況下的條約繼承。當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合并成為一個國家時,對其中任何一個國家有效的條約,繼續對繼承國有效。但適用范圍有限制,原則上只對原來適用該條件的那部分領土有效,而不適用于合并后的全部領土。
3.國家領土分離或解體情況下的條約繼承。一國的一部分或幾部分領土分離組成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國家時,不論被繼承國是否繼續存在,原來對被繼承國全部領土有效的任何條件,繼續對每一繼承國有效。僅對其部分領土有效的任何條約,只對該領土組成的繼承國有效。當被繼承國一部分領土分離后繼續存在時,原來對其有效的任何條約,繼續對該國的其余領土有效。但如果有關國家另有協議,或者從條約可知或另經確定該條約對繼承國的適用不合條約的目的和宗旨,或者根本改變實施條約的條件,則是例外。
4.新獨立國家的條約繼承。殖民地和附屬地經過斗爭而建立的獨立國家,對殖民國家或宗主國等被繼承國的條約,有權拒絕繼承,這是國際法確認的一項重要原則。新獨立國家對于任何條約,不因為該條約對國家繼承所涉領土有效的事實,就有義務維持該條約的效力或者成為該條約的當事國。為了維護新獨立國家的國際法主體的固有權利,新獨立國家對于原宗主國參加的多邊條約,有繼承的權利。對國家繼承所涉領土有效的雙邊條約,原則上應對新獨立國家無效,只有在新獨立國家與別的當事國兩國之間作出明示同意,或由于兩國的行為而可認為同意,才屬有效。但是不能因為該條約對新獨立國家和別的當事國有效的事實,就視為在被繼承國與新獨立國家間的關系上也有效力。
關于條約以外事項的國家繼承,聯合國于1983年4月8日訂立了《關于國家對國家財產、檔案和債務的繼承的維也納公約》,目前尚未生效。
(二)關于國家財產的繼承
國家財產是指國家繼承發生時,按照被繼承國國內法為該國所擁有的財產、權利和利益。國家財產繼承是指被繼承國的國家財產轉屬繼承國。國家財產繼承的效果是:被繼承國對該財產所享有的權利消滅,繼承國權利產生。國家財產繼承只涉及繼承國與被繼承國之間的國家財產轉屬問題,而對第三國在被繼承國領土內所擁有的財產不發生影響。
國家對國家財產的繼承的一個標準是:被轉屬的國家財產與領土之間有關聯。從這個標準引申出兩項原則:一是國家財產一般隨領土的轉移而被繼承國轉屬繼承國。二是關于國家繼承所涉領土的實際生存原則。凡位于所涉領土內的被繼承國的國家不動產,應轉屬繼承國,國家動產的繼承,不是單純以該動產的地理位置為依據,而是從該動產是否與所涉領土活動有關為根據,與所涉領土的活動有關的國家動產,應轉屬繼承國。這就是所謂所涉領土實際生存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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