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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國際法上的居民
第一節 國籍
一、國籍的概念
國籍是指一個人屬于某一國家的國民或公民的法律資格,它表明一個人同某一特定國家之間的固定的法律聯系。國籍對個人和國家都具有重大意義:
(一)國籍是一個國家確定某人為其國民或公民的根據。
(二)國籍是確定一個人的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據。國籍是區別本國人和外國人的依據,具有本國國籍的人就處于本國公民的地位,享有本國公民的權利,包括外國人不能享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承擔本國公民的義務,包括外國人不能承擔的服兵役義務,國家對僑居在外國的本國人有權予以外交保護,并且有義務接納其回國。不具有本國國籍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就處于外國人地位,外國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和本國人是有區別的,國家對于外國人,既無權予以外交保護,也無義務接納其入境。
(三)國籍對于國家行使管轄權具有重要意義。國家的管轄權包括領域管轄、國籍管轄、保護性管轄和普遍管轄四個方面。行使前三種管轄權,都必須根據國籍區分外國人和本國人。
二、國籍的取得
國籍的取得是指一個人取得某一國家或公民的資格。根據各國的國籍立法和實踐,國籍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因出生而取得一國國籍;另一種是因加入而取得一國國籍。
(一)因出生而取得國籍
因出生而取得國籍,又稱原始國籍,是指一個人由于出生而取得一國國籍。這是最主要的一種取得國籍的方式。各國國籍立法對因出生而取得國籍的規定,采取的立法原則是不相同的。
1.依血統原則取得國籍。就是根據血統關系取得國籍,即以父母的國籍來確定一個人的國籍。根據這一原則,凡本國人所生的子女,不論出生在國內還是國外,當然具有本國國籍。
血統原則又可分為單系血統原則和雙系血統原則,單系血統原則通常是指以父親的國籍決定其子女的國籍,故單系血統原則又稱為父系血統原則。雙系血統原則,是指以父母的國籍決定其子女國籍。
2.依出生地原則取得國籍。這是指一個人的國籍根據他的出生地來決定,也就是說,一個人出生在哪國,就取得哪個國家的國籍,而不問他的父母屬于哪國國籍。
3.依血統原則和出生地原則相結合的混合原則取得國籍,就是指血統關系和出生地都是決定國籍的根據。不過,采取混合原則的國家,立法上也有不同。有的以血統原則為主,以出生地原則為輔,而有的則平衡地兼采兩種原則。
(二)因加入而取得國籍
因加入而取得國籍,又稱繼有國籍,是指一個人由于加入某國國籍而取得該國國籍,“入籍”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入籍是指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按一國法律之規定,通過本人自愿申請并經批準而取得該國國籍。廣義入籍還包括由于婚姻、收養、準婚生、領土變更等原因而取得某國國籍。
1.自愿申請入籍,通常所說的人籍,是指這種狹義的入籍。
一個國家是否允許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加入本國國籍,是一國主權范圍內的事。國家可以根據本國法律的規定,或者批準當事人的申請而入籍,或者拒絕當事人的申請而不準入籍,別國無權干涉,任何人也沒有權利主張一個國家必須接受他入籍。
入籍必須具備什么條件及經過什么法律程序,由于各國法律規定。
2.由于婚姻入籍。這是指一國國民由于與他國國民結婚而取得他國國籍。由于婚姻而變更國籍的問題,主要是婚姻對女子國籍產生影響的問題。婚姻對女子國籍的影響,各國法律規定是不同的。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
A、無條件的妻隨夫籍。就是說,凡是與本國男子結婚的外國女子即取得本國國籍,凡是本國女子與外國男子結婚即喪失本國國籍。
B、外國女子與本國男子結婚,無條件地取得本國國籍,即采取妻隨夫籍的原則;而本國女子與外國男子結婚,不必然變更國籍,即采取女子國籍獨立的原則。
C、外國女子與本國男子結婚,原則上取得本國國籍,但有一定條件;而本國女子與外國男子結婚,原則上喪失本國國籍,但也有一定條件。
但是,現在大多數國家國籍立法的傾向是,根據男女平等的原則和婦女國籍獨立的原則,規定婚姻不影響國籍。
3.由于收養入籍。這是指一國國民收養無國籍或具有外國國籍的兒童為養子女,而使被收養的兒童取得收養者國家的國籍。收養是否使被收養者的國籍發生變更,各國的法律規定是不同的,大致有三種情形:
A、收養影響國籍。即本國國民收養的外國籍或無國籍的養子女,因收養而取得本國國籍。
B、收養不影響國籍。即養子女不因收養而取得養父母所屬國的國籍。
C、收養雖不影響被收養人的國籍,但養父母所屬國可以按優惠的條件給被收養人以該國國籍。
4.由于交換領土入籍。兩國在平等的基礎上依條約交換部分領土,該領土上的居民的國籍是否隨領土的交換而變更,一般是依雙方的協議解決的。
三、國籍的喪失
國籍的喪失是指一個人由于某種原因喪失他所具有的某一國家的國籍。國籍的喪失可分為自愿和非自愿兩種。
自愿喪失國籍,是指根據本人的意愿而喪失國籍。有兩種情形:一是本人自愿申請退籍,經批準后喪失本國國籍。但是各國國籍法都規定一些退籍的條件。二是在兩個以上國籍中選擇一個國籍,從而也發生喪失未選擇的國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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